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可以享有 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医疗期的时间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此外,如果员工因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病假具有批准权,但员工必须依法递交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和医嘱证明,并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手续合法有效后,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综上所述,员工病假的期限根据其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最长可以是24个月。如果病假结束后员工仍不能回到工作岗位,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