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构,在土地管理和执行相关法规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主要包括:
宅基地审批权
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地转用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行为,乡镇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
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
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
负责保护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查处违法建筑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乡村建筑实施处罚。
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
监督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补偿费用合理分配。
监督村委工作
确保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维护村民权益。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城市管理和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这些权力和职责使乡镇政府能够在地方行政管理和执行法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的权力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必须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