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后背书,是指在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进行的背书。这种背书方式与一般的到期后背书不同,它不具备票据上的法律效力,而只具有普通的债权转让效力。期后背书的行为是无效的,被背书人只能向背书人追索,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但其前手不需要对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具体来说,期后背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票据被拒绝承兑:
当票据的承兑人被拒绝接受票据时,持票人进行的背书即为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付款:
当票据到期后,付款人拒绝支付票款时,持票人进行的背书也是期后背书。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当票据的付款提示期限已过,持票人仍然进行的背书同样被视为期后背书。
由于期后背书不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被背书人不能凭借期后背书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如追索权等。因此,在进行期后背书时,持票人应当谨慎考虑,以避免因背书无效而造成损失。
建议在遇到票据权利行使受阻时,应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背书方式,以确保票据权利的合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