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票据背书无效

时间:2025-01-11 11:29:21

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如果票据质权人将其已经质押的票据再次背书质押或转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这种背书行为无效。

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如果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票据持有人仍然进行背书转让,那么这种背书行为是无效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如果贷款人在从事票据质押贷款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这种背书行为是无效的。具体来说,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分别转让给多人的背书,不符合票据完整转让的要求。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意味着,如果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了条件,这些条件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但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有效。

断头背书:

断头背书是指票据在流通过程中,背书链条中出现了中断,例如A转让给B,C转让给D,但缺少了B转让给C的环节。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持票人需要提供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证明,才能证明其汇票权利。如果票据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则再转让时,一般接受者不容易接受,这种背书可能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导致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质权人再次质押或转让已质押的票据、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进行的转让、将汇票金额部分或分别转让给多人、背书时附加条件以及断头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