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挂名办案”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参与程度
完全不参与或基本不参与:挂名办案者未实质性地参与案件的处理,或者参与程度极低,未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案件状态
案件必须正式立案: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之前,不构成挂案。只有当案件正式立案后,才有可能构成挂案。
嫌疑人到案情况:若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证据不足导致无法到案,则不符合挂案的条件。
诉讼推进缺失:挂案的本质在于缺乏有效的诉讼推进,如证据不足、审限延长等,但关键在于侦查、审判等内部环节已确定不再推进某案,并且在足够长时间内缺乏有效诉讼推进。
法律与规章制度
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如股东未实际出资而仅挂名,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法律条款进行认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某些行为定义为“挂靠”或“借用”。
主观与客观证据
主观意愿:若当事人并无担任法人的真实意愿,如被欺诈或误导,可以认定为挂名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