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广州的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广州的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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