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楼房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如下:
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
负责制定城市规划、规划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项目,确保城市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安全。
包括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
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新建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
指导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城市建筑工程的管理、监督和审批,包括审查建筑设计、监督施工过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限额以上”自建房的新建、改(扩)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对于“限额以下”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评估和监测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在建楼房的管理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确保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整体规划和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和规划审批。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建筑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限额以下”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估和控制。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