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财产是法院不能查封的: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包括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例如企业党组织的党费、工会经费集中户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房产不能被查封,例如:
用于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的房产。
用于宗教活动的房产,如寺庙、教堂等。
属于国防的房产,如军事设施、营房等。
个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住房,如果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
已经被依法设定抵押的房产,且抵押权人的权利依法优先于执行债权人的权利。
依法不能买卖、转让的房产,例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没有转为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前。
依法受到保护的文物建筑。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和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