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一名老教育工作者,职业生涯中印象最深刻的事项之一是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过程。这段经历让我深切体会到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艰辛历程和伟大成就。
我国的学位制度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前。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学位授予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先后两次起草《学位条例》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通过。第三次是从1979年初开始的,由邓小平同志亲自领导。
1979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建立学位制度,创造一切条件来培养、发现和使用人才,一定要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空气。教育部在时任部长蒋南翔同志领导下,组建了起草工作专门小组。工作小组成立后,全面梳理了国民党时期的学位制度资料,详细研究了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学位制度,广泛走访了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工作小组将中国的学位制度定位为反映高等教育各阶段学术水平的称号,是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位分级方面,确定采用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制;同时考虑到当时国内博士培养能力有限,把硕士学位作为国家在一定阶段内科技人才的主要来源,将硕士修业年限定为3年。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在中国教育立法史和中国学位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已累计培养了1000余万名硕士、110万名博士,获得学士学位的更是达到7000万人。
随着时代发展,《学位条例》中某些具体内容需要与时俱进。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是《学位条例》实施40多年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继承和发扬了《学位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全面总结了我国40多年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必将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教育部原副部长)
《中国教育报》2025年04月09日 第04版
作者:张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