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
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外部突发性侵害: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生特异体质或疾病: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自杀或自伤:
学生自杀、自伤的情况。
对抗性或风险性体育活动:
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
学生自行上下学: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擅自离校:
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或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第三方过错: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自身过错:
学生因自身原因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
教职工个人行为:
教职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学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仍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此外,如果学校未尽到这些职责,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