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程序分别如下:
行政处罚程序
立案
发现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后,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审查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决定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需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途径和期限等。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应在7日内送达。
执行
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刑事处罚程序
立案侦查
由公安机关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侦查结束后,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审查起诉。
审判阶段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刑事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