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国企)通常具有以下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企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属于全民所有。政府控制:
国企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这种控制权可以是所有权上的,也可以是股权上的。
商业和非商业目标:
国企既追求商业目标,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也承担非商业目标,如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
分类
国有独资企业:
由政府全额出资,可能采取公司制,但不一定是股份制。
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控制,受公司法监管。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政府控制但持股比例低于控股标准。
国有相对控股权的企业:政府控制但持股比例更低。
行业覆盖:
国企广泛分布于资源性、重要安全型、民生型等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航空、铁路、交通、通信、石化等。
中央和地方企业:
国企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
特殊法人企业:
由政府全额出资,具有法人地位,受专门法律和政策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
公益性:
国企的设立通常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这些性质共同定义了国企在中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