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恤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死亡抚恤:
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的抚恤金。
伤残抚恤:
对因战争、残疾等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军人,给予的抚恤金和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遗属定期发放的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
对特定情况下的军人或遗属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
特别抚恤金:
针对特定对象或情况发放的抚恤金。
退役安置:
对退役军人进行的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等方面的优先权。
优待金:
对军属、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等给予的经济上的优待。
福利设施:
如军人疗养院、光荣院等,为优抚对象提供的福利设施。
这些抚恤措施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体现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尊重,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的拥军优属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