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时间:2025-01-12 00:50:54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本身并不构成合同,但可以成为订立合同过程的一个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

拍卖人在拍卖前发布的公告,用于邀请公众报价,最终选择报价最高者与之订立合同。

招标公告:

招标人公开发布的招标信息,邀请潜在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最终选择中标者与之签订合同。

招股说明书:

公司或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布的说明书,邀请公众购买其股票或其他证券。

债券募集办法:

发行人发布的关于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法和条件的文件,邀请投资者购买债券。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为筹集资金而发布的文件,说明基金的设立、运作和投资策略等,邀请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

商业广告和宣传:

一般性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其内容如果符合要约条件,则视为要约,否则仅作为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

企业向不特定对象寄送的包含商品名称、价格等信息的表格,希望对方提出具体的购买条件。

这些行为均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成为订立合同过程的一个环节。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具体确定并符合要约条件,则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