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证事实,又称证明对象,是指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且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具体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是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中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的部分,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则被称为免证事实。
待证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例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等。程序法事实则涉及诉讼程序中的事实,例如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排除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以确保事实真实有效,并能够反映案件情况。对于符合证据三性的待证事实,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据此作出裁判。
总结来说,待证事实是诉讼中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的关键事实,其存在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法律判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待证事实进行仔细审查和认定,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