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指 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正式工作期间,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此外,如果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离职,这些行为均属于自动离职范畴。
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自动离职的情况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除名处理,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