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员通常是指 下落不明且与任何人都无联系的人。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失踪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若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无法确定位置和生存状态:
失踪人员必须无法确定其确切位置和生存状态,且这种状态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
利害关系人申请:
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人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通常是指与失踪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家庭成员、亲属或债权人等。
此外,对于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还有一些特定的情形和条件,例如:
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
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
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
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
失踪原因不明,且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
综上所述,失踪人员是指下落不明满两年,且无法确定其位置和生存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的人员。对于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还需满足其他特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