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证据具有三个特征: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具体来说,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包括合同、信件、票据、账簿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等形式记录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也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的基础。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