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通常指的是对人体造成 轻度器官功能障碍或导致 暂时和轻微的反应的损伤。这类伤害在受伤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无危险,且治疗后劳动能力仅轻度下降。具体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涉及以下情形:
轻伤一级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等。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
颅骨骨折。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微伤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头皮擦伤面积5.0cm²以上。
头皮挫伤。
头皮下血肿。
轻微的骨折如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等。
需要注意的是,伤情鉴定应以法医检查为准,被鉴定人就诊时的病历记录不能替代法医检查。此外,不同鉴定标准或情境下,对轻伤害的具体定义可能略有差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参照具体鉴定标准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