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贿选通常需要以下证据:
物证
贿赂的物品,如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
拍摄到的贿赂影像和录音等视听资料。
书证
任命书、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账目记录、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
证人证言
知晓事实的证人证言。
被贿赂者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选举人或其他涉嫌行贿者的供述。
鉴定意见
相关专家对贿赂物品的真伪、价值等进行鉴定的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频资料、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
选举过程中的投票记录、监控录像等。
选举委员会、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
在收集证据时,应确保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并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