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以下免税政策:
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季度内普通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若季度内普通发票开具金额超过30万元,则需全额按照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若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未超过30万元,则普通发票部分免税,专用发票按票面税率征税。
减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也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他相关税费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月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免税额度,并且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此外,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时,可能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