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噪音污染的部门包括: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
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包括机动车噪声污染。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铁路监督管理部门:
对铁路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民用航空部门:
对航空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部门:
对海上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负责项目的夜间施工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管局:
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一般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类噪声和居民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噪声。
市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路事务中心:
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代建局:
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肇庆海事局:
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划定禁行禁鸣喇叭路段和时间,设置禁行禁鸣喇叭的标志标线等。
市自然资源局:
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或专项规划要求,持续优化工业企业等国土空间布局。
市市场监督部门:
对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与规划部门:
优化工业企业等国土空间布局。
建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