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可以申请以下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确认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期。
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确认工伤职工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及其相关费用。
旧伤复发的确认
确认工伤职工旧伤是否复发及其相关待遇。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确认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对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些特别的劳动能力鉴定项目。
申请流程与材料
申请主体:通常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工伤职工的病情和相关资料等。
鉴定流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和被鉴定者。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在工伤职工的伤情相对稳定或痊愈后进行鉴定。
对于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组织专家上门鉴定。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这些鉴定项目可以帮助工伤职工了解自己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以便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