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 既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此外,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第三百一十三条还分别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和善意取得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
因此,善意取得可以适用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取得,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