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如10%)计算的进项税额;
4. 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依规定的扣除率(如7%)计算的进项税额;
5.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规定的扣除率(如10%)计算的进项税额;
6.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有相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请注意,有些进项税额如购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是不允许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