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经济违法行为
包括基层执法人员发现的、监察支队巡查发现的、采集员采集的等。
消费者投诉的经济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的经济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
犯罪人的自首
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群众举报的经济违法行为
群众发现经济违法行为后,向有关部门举报。
上级交办的经济违法案件
上级领导或部门将经济违法案件交由下级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获得的犯罪线索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获得的犯罪线索。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司法单位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司法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这些来源涵盖了从基层执法到高级检察机关的多个层面,确保了案件发现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建议进一步细化各类来源的具体流程和机制,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