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是指 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这些豁免权包括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以及外交特权,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这些权利。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
司法管辖豁免,包括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
通讯自由,如外交邮袋不受开拆或扣留。
免除捐税。
免纳关税、行李免检。
免除作证义务。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外交代表能够正常执行职务,不受驻在国的司法和其他行政管辖。这一权利是基于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按照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互给予的。
需要注意的是,外交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外交代表可以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如代表的国家同意或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豁免权可以被剥夺。此外,外交豁免权不适用于私人行为,只适用于官方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