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装修属于 建设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在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其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同时,虽然部分学者认为家装合同纠纷是源自合同的债权纠纷,但大多数裁决者仍支持专属管辖的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合同本质上关系到不动产,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更能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适用性。
具体来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装修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承揽合同,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约定。同时,因为装修合同涉及到对不动产的装饰装修,因此也可以被视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将装修合同归类为哪一种合同类型,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