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处有房”这个术语通常指的是 除了在户口所在房屋之外,其他地方有福利性质的国家分房。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这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非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在一些情况下,如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经济适用房认定中,“他处有房”也可以包括非福利性质的住房,例如商品房、宅基地、私房等。
空挂户口: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空挂户口”,即实际并不居住在户口所在房屋而是居住在另一处福利性质的房屋中。
需要注意的是,“他处有房”的认定在动迁款分割、共有纠纷案件以及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等情况下尤为重要,通常会影响到相关权益的分配。
综上所述,“他处有房”主要指的是通过福利性质或其他非市场方式获得的住房,而不仅仅是市场购买的商品房。在法律上,这个术语有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