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移所需的材料根据不同的迁移原因和类型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户籍迁移类型及其所需材料:
投靠类转移
夫妻投靠:结婚证、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若子女随迁则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
父母投靠子女: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如房产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子女投靠父母: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若涉及离婚情况则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购商品房落户
房屋权属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若未办理房产证则需提供购房合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若有随迁直系亲属则需提供关系证明。
务工户口迁移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如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若有未成年子女或配偶随迁则需提供关系证明及户口簿和身份证。
婚迁
合法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
分(购)、建房迁移
房卡或住房证明,相关产权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
出国(境)注销户口
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回国(入境)落户还需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相关证件收存(收缴)证明。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入伍通知书。
退伍、复员、转业落户
县市兵役机关或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还需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还需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
入学通知书。
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
派遣证。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
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
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收养小孩落户
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
离(退)休证。
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
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
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
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建议在办理户籍迁移时,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了解具体要求和流程,以确保材料齐全、准确,顺利完成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