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申报流程如下:
工伤申请
申请条件:
伤(亡)者是在青岛市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职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确诊)。
受理部门: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工伤处及四区办(统称机关保险办)。
申请材料:
填报《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两名以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
机关保险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录入微机开出《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每周五将一周内各参保单位报送的工伤材料经初审后集中送交劳动保险工伤认定处并签字确认。
工伤认定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保网初审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工伤申报材料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其他注意事项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申报工伤,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员工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赔偿。
请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并提供完整、准确的材料,以便顺利完成工伤认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