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的认定标准如下: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药品中成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使用非药品或不同种类的药品冒充另一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在储存、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发生变质,如有效成分分解、性状改变等。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了国家药品标准所允许的范围。
其他特定情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被污染的药品。
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根据这些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认定药品是否为假药。对于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行为,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药品的检验和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同时,公众在购买药品时也应注意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等信息,避免使用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