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 一年。具体规定如下:
1. 暂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2.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3.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因此,暂住证在办理延期手续后,其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一年,但累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暂住证到期前,需要提前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以确保居住证的持续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