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详细的管辖规则:
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况
被告不在国内居住: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对其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监禁: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被监禁满一年以上,则可以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况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不离开住所地,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级别
离婚案件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即使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超出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也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人、涉外婚姻等特殊情况时,管辖法院的规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