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
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即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护理等级鉴定
鉴定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
根据工伤职工的需要,鉴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种类和费用。
其他鉴定
包括对劳动者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的情况、是否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等进行鉴定。
工伤鉴定旨在评估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为后续的工伤赔偿提供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