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的免除主要涉及党纪处分和职务调整两个方面,其影响如下:
党纪处分方面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时,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免予处分需要作出书面结论。
免职与开除的区别:免职是免除干部的现任职务,并不等同于开除。免职并不属于极度严厉的处罚,而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处罚措施。与之相对,纪委常用的“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
职务调整方面
职务的暂时性:免职并不意味着该干部以后永远不能再次担任领导职务。在合适的岗位和条件下,该干部仍然有可能被调任其他职务。
综上所述,纪委的免除对个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职务的暂时性免除和相对温和的处罚措施上,不同于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等严厉处罚。免予党纪处分需要作出书面结论,且免职干部在未来仍有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可能性。